隨著互聯網營銷競爭的日益激烈,部分企業試圖通過技術手段在網絡搜索中實現“關鍵詞霸屏”,以獲取不正當的流量優勢。一起由某培訓公司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簽訂此類協議引發的合同糾紛案,經法院審理后,判決雙方合同無效,引發了業界的廣泛關注。
據悉,該培訓公司為提升其在搜索引擎中的曝光度,與一家網絡科技公司簽訂了一份“關鍵詞霸屏服務協議”。協議約定,網絡科技公司通過技術手段,使培訓公司指定的關鍵詞在多個主流搜索引擎的搜索結果中占據前列甚至“霸屏”位置,以此吸引潛在客戶點擊。培訓公司則需支付高額的服務費用作為回報。
在服務過程中,雙方就服務效果、費用支付等問題產生爭議,最終對簿公堂。庭審中,網絡科技公司主張其已按約提供了技術服務,要求培訓公司支付剩余款項;而培訓公司則辯稱對方未達到承諾的“霸屏”效果,構成違約。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雙方所簽訂的“關鍵詞霸屏服務協議”本身的法律效力。法院指出,所謂“關鍵詞霸屏”行為,通常涉及通過技術手段人為干預搜索引擎的自然排名結果。這種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院認定,涉案協議以實施擾亂網絡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為內容,違背了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協議應屬無效合同。
基于合同無效的認定,法院進一步判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考慮到網絡科技公司確實付出了一定成本,法院在判令其返還培訓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項的也對其自身的損失酌情進行了處理。雙方企圖通過“霸屏”協議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均未得到法律支持。
此案的判決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它明確地向市場傳遞了一個信號:任何試圖通過技術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破壞網絡生態健康發展的商業行為,都將不受法律保護,其背后簽訂的合同也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企業若想獲得長久發展,必須將精力投入到提升自身產品與服務質量、進行合規的網絡營銷推廣上,而非寄望于“走捷徑”甚至“踩紅線”。
對于網絡科技公司而言,提供技術服務必須堅守法律底線,開發和應用技術應當用于促進信息傳播的效率和真實性,維護公平競爭環境,而非成為協助客戶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工具。否則,不僅商業合作無法得到保障,還可能面臨法律風險與聲譽損失。
該判決維護了互聯網領域的公平競爭秩序,強調了商業活動必須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為規范網絡營銷行為、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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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6-18 19:55:09